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水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水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水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利局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卷。
第三条 水利局成立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法规科及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采取执法单位自查与评查工作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每月进行,法规科每季度可进行随机抽查。领导小组组织系统内行政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典型案卷研讨会,在系统内部推广优秀案卷,交流现金经验。
第六条 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第七条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具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第八条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部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范围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案卷得分。
第九条 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当书面记录于评查表,并由评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条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部合格、不规范案卷,应当即查即改。
第十一条 对于执法行为规范、案卷制作良好的,在年终对办案人员进行表彰;对于执法行为和案卷制作不规范的,要对办案人员进行再培训;对于严重违反规定且经培训仍无改善的,可依《四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直至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二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