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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九游app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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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规科  2021-09-23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四平市农业经济发展环境,就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进行行政执法和其他有关活动制定如下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贯彻《纲要》关于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的要求,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制定如下制度。

  市水利局接受市政府司法局对水利局所发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水利局法规科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市水利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市水利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主办机关向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报送时,按照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一份。

  认真填写备案报告和说明。注明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方式和时间,列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每年1月底前,水利局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司法局,接受司法局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的检查。

  接受司法局检查时,按要求提供发文登记簿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水利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四平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和市政府确定的公告栏上或对外公开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在便于公众查阅的固定场所放置文件文本,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复制,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水利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向市政府司法局申请审查的,市司法局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认为需要水利局协助审查、提出意见的,水利局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回复及提供有关情况。

  市政府司法局审查认为水利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按照政府司法局的要求,在司法局规定的期限内,由水利局自行纠正,再重新公布;认为水利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基本重复,没有制定必要的,水利局可以按照司法局的建议予以废止;认为水利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根据司法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水利局自行改进。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水利局每2年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同时报送市司法局。对不适应水利经济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

  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制度

  为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推进文明执法,进一步改善四平市水利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水利局委托执法的组织,自行组织执法检查,对需要进行执法检查的事项,应编制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报水利局审查。

      对因情形需要临时进行执法检查的,应通报水利局并将结果报送水利局备案。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应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对同一事项需与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的,由水利局与其他部门协商确定,由一个部门或由水利局与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由企业安排就餐,不得接受企业的其他服务或馈赠。

  委托执法备案制度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规范水利局委托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水利局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分别报市政府司法局和省水利厅备案。

        水利局自委托关系确定后20日内向市司法局和省水利厅上报备案。备案报告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内容、受委托组织性质及基本情况并附有确定委托关系的文件。

  水利局对被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受委托组织必须再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为加强对水利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农业行政执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水利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水利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组织(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水利局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 做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

       (三)农业特别法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利局所属执法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次日起七日内报水利局法规科。水利局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做出次日起十日内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市司法局和省水利厅备案。

  水利局委托的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水利局负责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按统一格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书、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等)。水利局法规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及时填写报送。

      水利局对所属的执法机构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是否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有无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正;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水利局在对所属执法机构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的,以书面形式按下列规定做出监督处理决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没有法定依据,决定或者责令报送备案的部门撤消原处罚决定。

      (二)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给予的处罚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决定或者责令报送备案的部门撤消或者变更原处罚决定,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不规范的,责令改正;

      (四)收缴罚款或者没收财物的手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报送备案的部门应当执行受理备案的机关的监督处理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做出监督处理决定的机关。

       水利局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申诉和检举。

  水利局根据不同情况对申诉或检举案件直接进行调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机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的机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水利厅。

  水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调阅该行政处罚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备案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不得拒绝。

  水利局建立行政处罚登记、统计和报表制度,并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和全年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的总结报送市司法局和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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