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搞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涉及水利的法律、法规;
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5、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6、必须具备的其它有关知识。
三、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交流、集中培训、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
四、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五、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组织学习。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勾。因其它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七、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对口的单位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八、法规科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监督指导。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