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各项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水利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各执法岗位人员均属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范围。
第三条 成立水利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执法单位和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规范水利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评议考核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评工作,实行反馈和公示制度,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领导小组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评比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水利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水利规范性文件的指定、备案和清理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执法职权的行使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六)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监督员的意见;
(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五)其他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九条 评议考核应实行自查自评与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执法人员提交自评报告,部门提出内部评议,考评小组汇总日常考核情况作出考核结论。
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的方法,评分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条 把部门执法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度个人考核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经过考核,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定;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岗位执法人员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其中,执法部门和科室获90分以上的为良好,70—89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获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8分为基本称职,不足60分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科室和部门,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防止或挽救他人重大执法过错,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四)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应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二)对行政执法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科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对需要追究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还应依照法律、纪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违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