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水利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二)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四)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三)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六、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三)限期改正;
(四)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七)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