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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九游app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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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规科  2023-09-24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水利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水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的相关规定。 四平市水利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对违反水利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水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的相关规定。 四平市水利局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对违反水利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水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的相关规定。 四平市水利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对违反水利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水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的相关规定。 四平市水利局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对违反水利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水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的相关规定。 四平市水利局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 对违反水利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水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的相关规定。 四平市水利局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 对违反水利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水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的相关规定。 四平市水利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从轻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取水设施,主动进行改正的,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6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四平市水利局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7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四平市水利局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8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所得较少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9 对违法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0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平市水利局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1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积极主动开展验收并合格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2 对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积极完成清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3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4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5 对违法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平市水利局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6 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施工建设的处罚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补办手续,并在限期内获得水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7 对违法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完成改正,赔偿损失,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8 对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处罚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完成改正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9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平市水利局 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完成改正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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