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计划名称 | 计划起止时间 | 联合检查部门 | 联合检查事项(需要填写联合部门.事项名称.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 | 计划检查人员总数 | 计划抽取检查人员数 | 计划应查主体总数 | 计划抽取主体数 | 计划抽查对象范围 |
1 | 水资源管理检查 | 2023.3.1-2023.11.15 | 四平市水利局、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合部门: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项名称:对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备案)事项的检查;检查主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对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内容:一、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涉及到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二、登记事项:1.名称2.类型3.经营范围4.住所5.注册资本(按类型不涉及可不检查,例个体工商户)6.法定代表人姓名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根据类型)三、备案事项(根据类型)1.章程2.经营期限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登记联络员6.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7.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 20 | 4 | 90 | 8 | 取用水户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取水单位/个人;检查内容: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检查;检查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单位、个人取用水户;检查内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检查主体: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县(市)区有关部门;检查对象:用水单位或个人;检查内容:(一)计划用水执行情况(二)节水报表制度执行情况(三)节水工艺实行情况(四)节水设施配套建设情况 | |||||||||
2 | 河道管理检查 | 2023.3.1-2023.11.15 | 四平市水利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 | 联合部门: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事项名称: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检查;检查主体: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对象:未纳入市政管网的企业(直排企业);检查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及依法办理登记或审批情况;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情况;三、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 8 | 3 | 1 | 1 | 河道管理单位 |
联合部门: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事项名称: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各用河行为主体;检查内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事项名称: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各用河行为主体;检查内容: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事项名称: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 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个人;检查内容:1.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2.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3.竣工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4.新建项目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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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部门: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事项名称: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各用河行为主体;检查内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淘金、弃土等可能影响安全等行为;(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各用河行为主体;检查内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各用河行为主体;检查内容: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 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个人;检查内容:1.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2.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3.竣工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4.新建项目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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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各用河行为主体;检查内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淘金、弃土等可能影响安全等行为;(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
3 | 对监理单位的检查 | 2023.3.1-2023.11.15 | 四平市水利局、四平市人社局、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 | 联合部门:四平市人社局;事项名称: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检查对象:所有行业用人单位;检查内容: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8.《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6 | 3 | 1 | 1 | 监理单位 |
联合部门: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事项名称: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监理工程师;检查内容: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监理工程师;检查内容: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主体:市级及公主岭水利部门;检查对象:参与电子招标投标的单位和个人;检查内容:1、对评标专家监管2、对评标现场的监管。 | |||||||||
4 | 对水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2023.3.1-2023.11.15 | 四平市水利局、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 | 联合部门: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事项名称: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一岗双责”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8 | 4 | 2 | 1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联合部门: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事项名称: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一岗双责”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3.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4.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6.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的情况;7.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9.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10.各类水利风险点、危险源排查防控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1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应急演练情况;12.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情况等。各类安全检查,除通用内容外,按照有关规程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 |||||||||
联合部门: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事项名称:对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内容:对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一岗双责”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3.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4.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6.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的情况;7.对安全事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9.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10.各类水利风险点、危险源排查防控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1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应急演练情况;12.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情况等。各类安全检查,除通用内容外,按照有关规程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内容:对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一岗双责”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3.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4.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6.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的情况;7.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9.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10.各类水利风险点、危险源排查防控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1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应急演练情况;12.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情况等。各类安全检查,除通用内容外,按照有关规程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 |||||||||
5 | 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2023.3.1-2023.11.15 | 四平市水利局、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检查内容: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 24 | 4 | 2 | 1 | 建设单位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开垦荒坡地的单位/个人;检查内容: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自然资源局;事项名称: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检查);检查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对象:进行建设的单位;检查内容: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检查。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检查。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检查。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检查。 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检查。六、建设单位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的检查。七、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检查。 | |||||||||
6 | 水库运行管理检查 | 2023.3.1-2023.11.15 | 四平市水利局、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 | 联合部门: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事项名称:对水库大坝的检查和监督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区水库、大坝;检查内容:论证情况、对符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6 | 4 | 3 | 1 | 水库 |
联合部门: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事项名称: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水库管理单位;检查内容: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水库大坝的检查和监督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区水库、大坝;检查内容:论证情况、对符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监督检查;检查主体: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建设单位;检查内容:1、安全隐患2、批准情况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水库管理单位;检查内容: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
7 | 对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检查 | 2023.3.1-2023.11.15 | 四平市水利局、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 | 联合部门:四平市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事项名称:对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移民机构;检查内容:对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行政检查 | 5 | 2 | 1 | 1 | 移民机构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移民机构;检查内容:对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行政检查 | |||||||||
8 | 对农村水利的检查 | 2023.3.1-2023.11.15 | 四平市水利局、四平梨树县水利局 | 联合部门:四平市梨树县水利局;事项名称: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检查主体: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检查内容:1.是否有水利行业审批文件。2.是否影响灌排工程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活动。3.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是否相当。4.替代工程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有关规定。5.日常管理是否能够保证设施正常的安全运行。 | 10 | 4 | 6 | 2 | 灌溉用水户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单位/个人;检查内容:侵占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的情况 | |||||||||
联合部门:四平市水利局;事项名称:对农村水利工程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农村水利工程受益的单位/个人;检查内容:工程灌溉面积、用水量及工程水费交纳情况 |